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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律师事务所文化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叶桢律师
2006-10-30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平台,律师个体文化融合在律师事务所文化之中,又不失鲜活的个性,共同组成律师事务所文化。但对什么是律师事务所文化,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文化,为什么要推崇律师事务所文化等诸多问题,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本文试图针对上述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推动律师事务所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一、什么是律师事务所文化?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传统源远流长,便形成了自己的特定文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道德标准、价值取向、行为准则、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等等,无不根植于其文化之中。
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观念、人员构成、组织性质、地域特征、社会资源、团队精神等,必然造成文化差异。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差异性,是社会价值多元化、思想多样性的具体反映,它既体现律师个体文化差异,也体现律师事务所集体文化差异,甚至有可能表现区域文化差异。但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应当形成共同认可并遵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培植、借鉴、发展属于自己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
 
什么是律师事务所文化?顾名思义,律师事务所文化是其长期形成的具有普通认同感、归属感、成就感的意识形态总称,是律师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包括律师个体文化、律师事务所集体文化、律师协会的团体文化。狭义的律师事务所文化,仅指律师事务所集体文化。
二、律师事务所文化缺失的现象
我国对律师事务所文化的研究起步较晚,可资借鉴的极少。一些律师事务所文化缺失现象极为突出,具体表现在:()物质文化贫乏化。如“穷庙富方丈”,不愿或者不屑律师事务所投入,有些律师事务所办了一、二十年,依然租用他人房屋办公,没有属于自己的律师楼,而一些律师则相当富有,有汽车、有几处私房。(二)精神文化异化。如一些律师信奉个人至上、金钱至上,冒天下之大不韪,为了钱可以不惜一切代价,损人利已,损公肥私;律师大多单兵作战,缺乏协作精神、团队精神。(三)行为文化妖魔化。如贬低同行,抬高自己;信口雌黄,挑词架讼,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勾兑”法官,贿赂司法人员;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等。(四)制度文化弱化。一些律师事务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制度成了水中月,镜中花,好看不中用。
 
这些现象或许只发生少数律师事务所,但却可能危及整个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著名学者江平教授痛击这些现象时说:“律师业发展到今天确也泥沙俱下,鱼目混珠,趋炎附势者有之,唯利是图者有之,玩弄法律于手掌者有之,名声败坏如讼棍者有之……律师啊!你应当比其他的人更首先成为一个真正的人!”
三、律师事务所文化缺失的成因
律师事务所文化缺失的个中原因很多,如生产力发展不均衡、体制改革不完善、外来文化负面影响等,其中最关键的恐怕是不择手段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即物质文化过度膨胀。如评价一个律师成功与否,有一个约定俗成的标准:赚钱多少;评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成功与否,还是赚钱多少。如今的律师简直是一名地道的商人,在绞尽脑汁地赚钱、赚钱。按照这一宗旨,各律师事务所不断地分化、重组,各律师之间寻找着最佳的利益组合。律师事务所之间、专职律师之间、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之间为赚钱闹得不可开交,晕头转向。除了为赚钱着急,律师们还必须为编织自己的关系网而较劲。律师为实现赚钱的目标,不得不努力营造、编织属于自己的小圈子,创造一个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因为圈子的存在与否,决定着律师能否生存;圈子的大小、层次的高低决定着律师能够取得多大的成功、牟取多大的利益。为此,律师总是竭尽全力,把自已塑造成为一个社会活动家,其法律知识水平的优劣倒在其次了。
 
因此,当今中国的律师的确很辛苦,每个人都背着重重关系网,像一只只负重的蜗牛,爬行在金钱和关系网中,寻求着生存,追求着最大的利益。虽然不少律师事务所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协的要求,制度上墙,或编印成册,搞得轰轰烈烈,似乎制度文化建设卓有成效,但始终遵循仍然是不断扩张的物质文化。可以说,律师事务所文化异化为物质文化,缺乏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应有的必要的内涵。
四、律师事务所文化的重构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事务所文化除秉承一般文化的共性,更重要的发扬光大属于自己的亚文化。
首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内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得益于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加速,得益于经济社会发展,得益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觉醒。“律师要具有法学家的功底、文学家的素养、哲学家的思辩、演讲家的口才、政治家的卓识、军事家的胆略”,不遗余力地分析案情,调查取证,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慎而更慎,精益求精地完成委托人的重托,彰显法律权威。
 
其次,创立共有价值观,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关键部分。律师事务所短期的繁荣,或许能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但其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则需要从中外文化精髓中不断提取营养。我国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历经多次改革,合伙律师事务所呈现勃勃生机的同时,也暴露出致命弱点。“人合”在律师事务所文化中占有绝对大的份量,人的因素过分突出,一方面是律师个体文化表现出的独立意识、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相当强烈,另一方面又可能阻碍律师事务所集体文化的生殖、发育。如何寻求律师个体文化和律师事务所集体文化的最佳结合,是一个不断探索的常新课题,也可能没有固定的唯一答案。我们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经常重组中不难看出,创立共有价值观,显得相当关键。如归纳、总结、提练出简明扼要的所训、所规,张贴法言法语,精心设计律师事务所布局等等,都是共有价值观载体。律师事务所共有价值观,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律师事务所的行动指南。律师以所为荣,忠实履行共同承诺,关心律师事务所集体事务,关心律师事务所未来;律师事务所尽最大努力创立机会,让律师充分展现自我、实现自我价值。合伙人的转所、歇业、退休、辞职等,不会导致律师事务所解散、注销。
第三,以人为本,是推进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前提。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的集合体,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最根本的构成要件。没有律师,便谈不上律师事务所。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律师事务所因律师而存在,因社会需要而发展。
 
律师事务所既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树立良好形象,展现其独特风貌,更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不断超越,提高律师的生活质量,改善律师工作环境,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文化氛围,吸收人才,培养人才,增强律师事务所凝聚力、向心力,促使优秀人才层出不穷。
第四,实施品牌战略,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客观需要。品牌是企业形象,是企业实力的标志,虽然无形,但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无论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企业,品牌对其绝不是可有可无。如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拥有全球65家办理处、500名国际合伙人、3300余名律师的大型跨国律师集团,其品牌为大型跨国公司、集团所认可。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开始出现了一些重视品牌建设的大所。我们讲律师事务所要走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道路,实际上便是品牌化建设。品牌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是律师事务所保持强大后劲的原动力。
总之,我们既要看到律师事务所文化缺失的现象,分析其缺失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借鉴其他亚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律师的职业特点,探求律师事务所文化。我们相信随着律师事务所文化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必将走出一道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之路。
 2006-10-09